自治區科技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激發企業科技創新活力,進一步完善自治區科技型企業培育梯次,培育一批引領產業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融合化發展的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抓好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激發企業科技創新活力,進一步完善自治區科技型企業培育梯次,培育一批引領產業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融合化發展的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是指持續開展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自主創新能力突出、核心競爭力明顯、行業影響力廣泛、示范引領作用顯著的科技型企業。
第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創新型示范企業的培育、初審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標? ?準
第四條? 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以產業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融合化為認定標準。
第五條? “高端化”認定標準:
(一)企業主營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實現國產替代或填補國內空白;
(二)企業主營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水平居于同行業全國前列;
(三)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居于同行業全區前列。
第六條? “綠色化”認定標準:
(一)企業建成自治區綠色工廠;
(二)企業綜合能效水平居于同行業全區前列。
第七條? “智能化”認定標準:
(一)企業建成自治區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
(二)企業全面使用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
(三)企業關鍵工序數控化率不低于70%,綜合智能化水平居于同行業全區前列。
第八條? “融合化”認定標準:
(一)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所產生的收入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90%以上,市場份額居于全區前列;
(二)企業的融合創新模式具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和示范帶動作用。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條? 各地級市科技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門向自治區科技廳推薦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申報名單,獲得推薦的企業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評價和現場核查,根據評價結果確定擬認定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名單,經會議審定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認定文件,頒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牌匾。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科技廳每3年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進行評價,評價合格的繼續保留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資格,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資格。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科技型企業監測數據”。
第十三條? 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變更后三個月內向自治區科技廳報備。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文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已認定的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監測數據的。
第五章 支? ?持
第十五條? 首次認定的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自治區一次性統籌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科技項目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支持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優先培育創建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優先指導創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七條? 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符合科技創新券、“后補助”、“寧科貸”、科技金融補助等政策支持條件的,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自治區創新型示范企業的科研骨干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自治區人才培養、引進等專項資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各企業領導及項目申報人,如有在申報項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王詩文:16609512133
崔旭磊:15379653965